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具体为以下各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4、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6、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7、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8、建立收支作证粘贴簿、进销存登记簿的审批

9、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设定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人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实施条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到天津市人事经营活动

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  担保人填写的担保书或一万元以下保证金

4、  申请人填写的《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一式四份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的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拆本使用发票)

设定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实施条件

1、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2、  所开具发票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采用天头刷胶方式装订的冠名发票

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  申请人书面说明需拆本使用发票理由

4、  需拆本使用的发票式样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的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设定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实施条件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  拥有计算机开票设备和程序

 

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1、  申请人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申请人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1、  申请人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并出具需要提交的材料

2、  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经批准同意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认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退还申请人,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并加盖公章。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  申请人填写《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4、  申请人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四份

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1、  出示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提交该 证件的复印件

2、  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的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跨地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设定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实施条件

1、  到外省市印刷发票

2、  办理司法取证需要

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  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1、  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

2、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

1、  申请人书面说明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的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证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使用管理的审批(印制单位名称的发票)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实施条件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样式。

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税务行政许可证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

材料目录

1、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2、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印模;

4、《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5、申请单位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四份。

申请书

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证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对发票购领资格的审核

设定依据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实施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税务行政许可证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

材料目录

1、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2、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印模;

4、《购领发票申请报告表》一式四份;

申请书

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证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局发明电[2001]57号):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需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需上报地方市级税务机关审批;除上述企业外,其它企业一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的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实施条件

1、申请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企业当年预计实现的单份购销合同(协议)的销售额,或单台(个)货物的销售额超过现使用的最高开票限额。

程序

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的:

1、申请企业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表》,并出具需要提交的材料;

2、市国税局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委托主管区县国税机关按照审批条件派人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主管区县国税局机关盖章的核查情况报告,在《变更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国税局;

3、市国税局经审批同意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证决定书》并在《变更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退还申请企业。

期限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的,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应在20日内(或依有关规定延长,下同)完成审批,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和一亿元的,市国税局应在3日内完成委托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实地核查,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应在12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上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应在5日内完成审批。

需要提交

材料目录

1、初始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2、近期基本经营情况介绍、符合提高最高开票限额条件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

示范文本

附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证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存登记簿的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存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实施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程序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证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

材料目录

1、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2、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存登记簿申请审批表》

申请书

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证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23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存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实施条件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

程序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证申请表》后,携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需要提交

材料目录

1、出示经办人身份证;

2、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审批表》。

申请书

示范文本

附后

注:本公示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具有法定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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