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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文件
津开财[2002]5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预算单位
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报销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建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的批复》[津开批(1998)79号]文件精神,以及《会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构建开发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中心严格执行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所报销资金应有预算,应有与之对应的财政拨款,重点费用考核指标应在所控制比例之内。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财务中心将不予支付。
第三条
纳入财务中心管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控制机制,明确财务联络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业务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其签字字模应在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 票据管理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各单位报销所凭原始票据必须符合有关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发票必须套印有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及防伪水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套印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票面购货单位与报销单位名称相符,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单价、数量与金额计算相符,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没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复写字迹和颜色一致,有票据开出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否则财务中心有权拒付。
第五条
凡在单位基本支出中列支的支出项目应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报销单》(附一);涉及加班住宿费的支出项目应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业务加班食宿费报销单》(附二);涉及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项目应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民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业务招待费报销单》(附三);涉及差旅费的支出项目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四);单位的项目支出应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专项资金报销单》(附五)。报销人应完整真实地填写报销单上涉及的项目,专项资金应注明专款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报销单大小写金额一致,并与所附原始票据的汇总金额一致,由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财务中心提供现金及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委托收款等多种转账付款方式。
用于现金支付的业务主要有:
1、差旅费支出;
2、非本单位个人劳务报酬以及颁发给非本单位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或特殊津贴;
3、向可以出具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小额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4、小额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及零星招待费支出允许使用现金;
5、个人垫付的市内交通费支出;
6、机动车驾驶员垫付的存车费及道路通行费;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款项。
除差旅费之外的现金付款原则上不应超过1000元,金额超圄过1000元的业务一律以转账方式付款。严禁各单位以转账支票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套取现金的行为,由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支票领取单位负担。
第七条
单位因业务需要需借领支票或现金时应填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务中心支票(现金)借款单》(附六)一式两份,所借款项应在相关预算额度和重点考核指标范围之内,由所在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确认后到财务中心领取支票或现金。
第八条
差旅费现金借款应在返津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账,其他现金借款应在借出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支票借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账,对超过规定时限未及时报账的,财务中心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停止该单位借款业务。
第三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九条
财务中心为各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统一办理个人账户(银行卡),其工资、奖金由财务中心按时划转至个人账户,工资薪金项目及奖金发放标准由劳动人事局统一核定。
第十条
单位新增职工在取得劳动人事局开具的职工报到单时,通知该职工到中国银行泰达大街分理处(投资服务中心D区)办理长城泰达卡开户手续,并填写工资卡信息表报财务中心备案;单位职工工资卡发生损坏、遗失时,在及时办理挂失等有关手续的同时,应向财务中心办理停用手续,待新卡补办完毕后,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财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财务中心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单位新增职工在取得劳动人事局开具的职工报到单时,将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转移至财务中心,自起薪之日起由财务中心负责缴纳;单位职工调出,由职工本人提供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由财务中心办理有关转移手续,其住房公积金自停薪之日起停缴。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负责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事宜,职工社会保险基数由劳动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核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雇用临时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长期雇用的临时人员应按有关临时人员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办理审批事宜,经批准雇用的临时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其工资在财政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列支,由财务中心统一支付。
第四章 基本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严格执行各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批复计划,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日常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是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置并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书报杂志和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砸鼓等办公用品)及单位一般印刷费支出。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支出,办公用品购货发票应注明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单价及金额,大额的支出应附商品明细表,并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章;
2、交通费。反映单位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支出,交通费的原始发票应特别注明时间及起止地点;
3、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支出;
4、电话通讯费。反映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单位2520局的办公电话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支付,其他办公电话及数据通讯业务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务中心统一与收款单位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后支付。由于管委会实行个人通讯费补贴制度,因此不得报销个人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上网费及BP机费用;
5、水电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包括饮用水),办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付。
6、采暖费。反映单位办公用房所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付。由于管委会实行职工住宅采暖费补贴制度,不得报销个人住宅取暖费。职工住宅暖气初装费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津财企一联字[1994]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列入天津市年度补建供热工程计划内的项目,其住宅外管网建设费和锅炉房建设费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负担,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负担两项费用合计每平方米不得超过65元,超过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住宅室内初装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报销时应提供户口本、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天津市热源发展建设基金专用收据。
7、机动车船费用。机动车船费用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支付,各单位不得在基本支出中报销机动车船费用。
8、会议费。反映单位举办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参加人数和会议规模。
9、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差旅费支出严格按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津开财行字[1998]5号)的规定执行,其有关条款及补充说明如下:
(1)因公到天津市其他区县和北京地区的不适用《差旅费开支规定》。
(2)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出差的,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附八),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单位领导出差报分管主任审批后作为向财务中心预借差旅费的凭证。
(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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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
工具 |
日住宿费标准(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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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 |
特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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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级领导,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职务的人员 |
软席(卧)车 |
二等舱 |
普通舱 |
按实报销 |
18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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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卧)车 |
三等舱 |
普通舱 |
按实报销 |
140 |
180 |
(4)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放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机场建设费及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包干的办法,伙食包干费的标准为:一般地区每人每天6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80元(按在特殊地区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不再凭据报销伙食费。出差期间发生宴请的,宴请费用应填写《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在单位“招待费”科目中据实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和培训时,在办理差旅费借款或报销时,须将有关通知复印件附后,其出差期间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10、维修费。反映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单位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一般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凡列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目录》的,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暂行规定》由开发区政府采购和技资评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零星购置应按《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开发[2001]1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修缮费支出。用于单位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公房租金以及不够基本建设技资额度的零星基建费用。
第十八条
业务费支出。反映单位为完成某项专项业务(如专项科研考察活动、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和专业资料的印刷,为完成专业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费用。包括实验器具、试剂、材料,大宗专业资料、表册、规章制度的印刷费以及考察研究费用等)且支出年初无法细化到日常基本支出的有关科目的开支。
第十九条
招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而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礼品费用支出,招待费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基本支出预算的一定比例内。
第五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大型会议费、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费、专项业务费等,项目支出可分为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中心按照单位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的用途的支出项目,按项目进行核算,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专款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项目支出中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基本支出性质的支出,单位在执行专项业务活动中所必须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差旅费支出一律在基本支出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纳入财务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财务报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中与本文规定相抵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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