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额的通知


为了做好200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额的申报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地税二[1999]3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凡工资、薪金纳入财政局财务中心直接管理的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2、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2007年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

3、凡职工以其它贷款形式(如按揭贷款等)购买的住房,一律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二、申报时间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2007年1月份至2007年12月份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

三、申办手续

1、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须向财务中心提供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书复印件一份(2007年以前已交过贷款合同的不再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

2、职工还需提供加盖银行业务专用公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原件(每月一份),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3、职工本人备齐以上两项资料后,及时交到本单位财务联络员。

4、各单位财务联络员先到财政局财务中心拷贝本单位人员信息资料,然后依据有关资料,填制有关职工2007年度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表。

5、各单位财务联络员于2008年 月  日前,用A4纸打印本单位职工抵扣个人所得税额申报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资料送交财务中心统一办理抵扣事宜。同时,将电子版抵扣个人所得税额申报表发送到xiaolr@teda.gov.cn。

希望各单位财务人员认真负责,全面、及时、细致地做好此项工作。

                              财政局财务中心

 

              二00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