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事项名称: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事项类型:行政审批

受理地点:投资服务中心A区一楼国税2号窗口

承办单位:税源管理部门

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勘察天数:

审图天数:

收费标准:无

服务标准:公正执法  热情服务  规范受理  按时办结

收费依据: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申请条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

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办事程序: 1、纳税人向第一税务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2、税务机关30个日内进行审核

3、纳税人从第一税务所领取审核结果

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退税申请、授权委托书、利润再投资确认书;

2、企业投资方关于利润分配、再投资事宜及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再投资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载有增资部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的验资报告、各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历年税后利润分配表(附中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查证说明)原件;

8、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利润分配、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明细账和记帐凭证复印件;

9、再投资资金投入的有关明细账、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书面说明;

11、开发区国税局对企业获利年度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2、企业所得税入库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13、再投资两类企业的应提供市外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14、再投资非利润来源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成立或增资的地方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

15、外国投资方为中国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16、外国投资者为新股东,分配受让股权前实现利润的应提供股权受让协议、与转让方的关联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1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事项类型”应填写该事项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型;

2.“受理地点”应表明具体受理窗口所在位置,若无受理窗口可表明具体办公

地点;

3.“勘察天数”及“审图天数”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和《行政许可法》相关规

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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