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
 

类别

行业名称

投资形式

最低注册

投资者资格

审批程序

审批依据

限制

保险公司

合资\独资,非寿险,外资≦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独资;寿险外方≦50%

2亿人民币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受到所在国主管局的监管, 得到主管当局的同意

-符合所在国偿付能力标准

中国保监会天津办(23924395)-中国保监会初审→投资者筹建(12-15个月)→保监会正式受理(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2-21)

注:保险业务包括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限制

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合资\合作

2000万$

-中方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出资不少于20%

-外方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 并有5年以上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初审 (总机23209999转非银行管理处)-商务部审批可研\合同\章程(发批准证书) →工商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6-30)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2001-8-14)

设备租赁

500万$

-中方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出资不少于20%

-外方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美元, 并有3年以上租赁从业经验

-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限制

金融机构

银行\财务公司

独资\合资

3亿元人民币

-是金融机构

-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中国人民银天津分行初审 (总机23209999银行管理处23209433)→申请人筹建→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审批(发金融业务许可证) →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2-20 304号文)

合资银行\财务公司

-外方是金融机构

-外方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外方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到市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处预审---上报总行   (市人行总机23209999) 咨询部门:市外经贸委 外经处 李民2332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