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
 

类别

行业名称

投资形式

最低注册

投资者资格

审批程序

审批依据

允许

道路运输业

道路旅客运输

合资

 

-主要投资者之一需在中国从事5年以上该种业务;

-外方比例不多于49%;

-注册资本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

-投入中级以上客车.

开发区交管处→市交通局(运管处28353935)→交通部运输管理司(立项批件) →市外经贸委→商务部(发批准证书)→市交通局(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外经贸部2001-11-20)

道路货物运输\搬运装卸

合资\合作

 

 

注:

1.        开发区只审批800公里内的客运。开发区交管处联运科:25325705

2. 开发区只审批工厂自备车的配备。开发区交管处运输科:25328019

3. 关于运输的审批,国家只审批合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是先证后照。

    开发区--市局运管处--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审批时间大约需要半年时间。得到国家的运输许可证之后,再到市局办理车证。

4. 如果涉及到集装箱的运输,需要到市局运管处办理审批。

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

合资\合作,外资比例

100万$

-中方大股东从事国际货代业务,或获得的进出口经营权, 或从事交通运输业或仓储业1年以上;

-外方大股东经营国际货代3年以上;

-码头港口机场等不能作为合营方.

-不迟于2005年12月1日允许外方独资

贸发局贸促科(25201726)→市外经贸委→商务部(发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12-29)

限制

铁路货运

合资\合作

2500万$

-中外方主要投资者从事货运业务10年以上

-中方股比不少于51%

铁道部(3000万$以上的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 →铁道部核发铁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铁道部将合同章程转报商务部(批准证书)→工商登记

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外经贸部2000-8-29)

 

独资船务公司

 

100万$

-有15年以上航运资历

-在拟设公司的港口城市已设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其班轮至少每月在该港口城市挂靠一次

-在中国连续2年无违法行为

市外经贸委初审→报商务部并抄报交通部→工商登记→在交通部办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外经贸部2001-1-28)

 

海上国际运输业(客、货)

合资/合作(中方控股)

 

 

限额以上:交通部审批行业,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交委行业管理处咨询电话28353385)

限额以下:均由交通部审批

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96年752号)

 

国内水上运输业

 

 

-不许经营货运

限额以上:交通部审批行业,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限额以下:均由交通部审批

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96年752号)

 

空运销售代理

合资、合作

150万人民币

 

一类客运销售代理:指经营国际航线或港澳台航线的企业。民航总局审批(立项)

同上

100万人民币

一类货运销售代理:

先办理国际货运代理手续后向民航总局申请

100万人民币

一类客货运销售代理:

商务部按国际货运代理程序办理,并征求民航总局意见

50万人民币

二类客、货运销售代理:

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合资/合作

 

1.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2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3.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4.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 在征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务部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按《规定》和《目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过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