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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
实 施 意 见
津开发[2004]40号
开发区各企业:
为切实帮助我市大学生尽快实现就业,提高青年大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促进人才需求和市场就业相结合,开发区将在区内注册企业中设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为我市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前提供见习机会。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各项要求为指导思想,以促进本市大学生充分就业为原则,在我区的企业中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使见习基地成为大学生就业的助推器,以缓解我市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大学生的积极性,运用政策扶植和服务的手段,将大学生就业和开发区重点行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全面落实我市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工作计划。
(三)为积极稳妥的做好此项工作,我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建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实施方法,
力争2004-2005年在我区建立10个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培训大学生500人。
三、见习基地的建立
(四)青年职业见习基地是针对当前我市大学毕业生自身就业能力和企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充分就业的矛盾而建立的。按照企业和大学生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大学生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活动,以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将在我区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进行挑选。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企业需能为大学生提供相应见习场地和见习条件,并能形成一定的规模。
(五)申请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且属于开发区支柱产业或重点发展行业的企业。
2、企业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3、能够提供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岗位供青年大学生进行见习,且一次提供见习的总人数在20名以上,今后能够持续扩大吸收人员数量。
4、见习结束后企业能够录用比例不低于20%的大学生。
(六)申请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可自愿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开发区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认定申请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评估后进行认定,对认定的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泰达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铜牌。
(七)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开发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每年对见习基地的效果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于不适合继续开展大学生见习的基地,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八)申请建立青年大学生见习基地需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申请;
3、填写《天津开发区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企业开展大学生见习的方案(包括人数和岗位)。
四、见习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九)大学生在见习基地开展见习,目的是为了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丰富他们的工作经验,增强他们的上岗适应性,促进青年大学生与企业间的相互适应和了解,为日后尽快实现就业打下基础。因此,见习期内见习大学生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期结束后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双向选择。
申请见习的大学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年龄在16-25周岁;
3、有就业愿望且尚未就业的本市大学毕业生。
申请见习需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件或在学证明;
2、户口本和身份证;
3、见习担保或同意证明等有关材料。
见习报名: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授权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所)负责
组织报名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窗口提交申请,办理报名手续。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向确定的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进行推荐,有见习单位面试后确定见习人员。
对于企业与学校开展的定向见习,经过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确认,
也可以由学校进行组织报名和岗位推荐工作。
(十)见习基地须和见习人员签定《见习协议书》。在协议书上须明确见习期限、见习岗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见习终止和提前终止等情况,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十一)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连续完成见
习或需要延长见习期限的,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合并计算见习期限或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五、见习管理单位的职责
(十二)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按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政策和要求,制定开发区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负责对开发区青年大学生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的初步认定及上报工作;负责对见习费用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见习基地的开展情况和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及校方的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等工作。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或经确认受委托的校方负
责受理青年大学生的见习报名和推荐工作;负责对见习基地录取的见习人员的动态人员核实和管理工作;负责对见习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并对见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上报;负责及时为见习结业人员办理见习结业手续,并积极作好见习结业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并及时反馈见习人员的就业去向;负责见习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见习基地费用补贴及申请程序
(十三)见习期间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1、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2、见习单位施训费补贴;3、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费;上述费用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天津市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开发区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各拨付50%。
1、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主要用于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补贴,按照天津市最低
工资标准的75%给予补贴,拟定为每人每月360元。
2、见习单位施训费补贴
主要用于见习基地在见习计划实施过程中训练费用和其他因见
习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见习岗位和条件的要求,按照见习人员的人数,拟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3、见习期间综合保险费
主要用于见习期间因工伤、患病所发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目
前按照每人一次性交费130元标准测算,由见习基地到统一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4、见习跟踪管理费
对于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完成见习人员跟踪管理服务的,从开发
区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照见习人数,每人每月为60元。
(十四)见习补贴申请的程序
1、见习基地每月初将见习人员名单、见习情况上报开发区劳动
人事局,并填写《天津开发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企业施训费补贴申请表》、《天津开发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天津开发区青年职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综合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将见习人员和见习情况进行核实后上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经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天津市再就业资金和开发区再就业资金中各自按50%将补贴拨付到见习基地账户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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