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汽车租赁业须知


一、事项:汽车租赁业

二、类别:照后审批

三、办事依据:

  1、《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

  2、《天津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四、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持有车辆技术等级鉴定登记表,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租用他人房屋、场地经营汽车租赁的必须持有三年以上合法的房屋场地租用合同。

  4、有必要的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具有一名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从业人员须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持证经营。

  5、具有法人资格。

  6、汽车租赁业户须使用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文本。

五、所需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开业立项申请;

  3、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资信证明;

  5、企业组织章程;

  6、法人身份证明;

  7、办公场地和停车场地使用证明或租赁他人场地三年以上的合同证明;

  8、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三个岗位上的人员分别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9、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10、工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办事程序:

  1、申请人应向开发区工商局、地税局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申请人持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

  2、到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3、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办事时限:5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运管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25328430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