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路运输业须知
办事依据: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97年237号令
2、《关于修改〈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市政府津政发[1998]15号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1号令。
4、《关于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津交管[2002]44号文件。
申报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船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集体和个人的船舶、船民需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证件;
2.有稳定的客、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当落实停靠港(站),并有相应服务设施;
4、有经营管理的机构、场所和负责人、业务章程;
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所需材料:
1、省际水运企业开业,一律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行文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行文报交通部审批。
2、省际水运企业申请开业须报以下材料:申请报告(行文)、开业申请书、部批准筹建文(复印件)、部颁筹建许可证(正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船舶国际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合同(复印件)、船舶名录表、船舶电台执照(复印件)、船员租赁合同(复印件)、船员名单表、主要船员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业务、财务、安全等主要人员身份及简历、法人任命书、安全技术及各种管理制度、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证明、流动资金验资证明(正本)、企业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表、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凭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3、省际水运企业被批准开业后,需到工商、科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购买专用水运单证后方可经营活动。
办事程序:
1、企业向当地航管机构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
2、区、县航管机构向市航管机构提报申请;
3、市航管机构审核无误,报交通部审批并颁发筹建许可证。当企业船舶购买后,告知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办事时限:办理开业时间10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运管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25328430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