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水路服务业须知
办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1998年第6号令。
申报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所需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
办事程序:
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送到区航管部门 ,然后通知企业领取相关材料,待企业材料准备完后,经区航管部门审核后转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再将情况转到工商管理部门。
办事时限:5天决定是否同意办理。
办事地点: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运管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25328430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