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仓储企业须知
事项:仓储业
类别:照后审批
办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0]131号文件,关于批转市口岸委执行的《天津口岸外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事条件:
1.有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场地使用证明,库场及设施平面图等资料。
2.符合国家关于仓库防火的规定,必备相应的灭火器械,消防水源及避雷设施,存货区与生活区相隔离,并有安全保卫人员和消防组织。
3.企业规章健全,仓库的各种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4.库场整齐卫生,道路平坦畅通。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开业申请书。
3.可行性报告。
4.企业章程。
5.从业人员名单。
6.验资证明。
7.办公场所产权证书及租房协议。
8.土地使用证及库场平面图。
9.消防部门批复文件。
10消防管理人员制度及消防员名单。
办事程序:
申请设立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开发区工商局、地税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然后到开发区仓储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有关填报材料及备齐所需材料后,由该部门审核后转送到市口岸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仓储经营许可证》。
办事时限:7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联运、仓储管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25325705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