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联合运输企业须知
事项:联合运输
类别:照后审批
办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九四年第32号令关于《天津联运行业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货源渠道。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设施。
3.有与经营范围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
4.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5.企业规章制度健全。
所需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
4.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场所产权证书租房协议。
7.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和身份证。
8.营业批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后补)。
办事程序:
申请设立联运企业,申请人应向开发区工商局、地税局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申请人持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到联运管理所领取有关材料并备齐所需资料后,对符合联运经营条件的领取《联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办事时限:5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联运、仓储管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25325705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