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业须知
办事依据:
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所需材料:
1.从事客运出租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报主管机关批文。
4.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办公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6.车辆行驶证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件。
7.与客运相关的保险证明。
8.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9.医疗保健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管理单位接收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者到注册地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初审,上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申请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材料复核后,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开业条件,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上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复核审查,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办事时限:30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66204625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