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客运出租汽车业须知


办事依据:

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4.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所需材料:

1.从事客运出租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上报主管机关批文。

4.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5.办公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

6.车辆行驶证件、车辆购置附加费证件。

7.与客运相关的保险证明。

8.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

9.医疗保健证明。

10.个体工商户有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管理单位接收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者到注册地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初审,上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申请者持批准证件到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材料复核后,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开业条件,由当地客运管理机构初审,符合条件上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复核审查,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办事时限:30天

办事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1号  邮编:300457

受理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4:30

咨询电话:66204625

投诉渠道:本处处长电话:25325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