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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房屋建设与管理 一、房屋建设 (一)工业厂房建设 1985~2000年,工业厂房开工面积278.12万平方米,竣工面积229.62万平方米,竣工率82.56%。 (二)住宅建设 至2000年,别墅、高档公寓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中低档住宅125万平方米,单身宿舍6万平方米。全区住宅建筑竣工面积156万平方米,房屋13044套。 (三)公共建筑建设 建区初期,以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建筑为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建筑为主。至2000年,全区公共建筑竣工面积51.75万平方米。 二、房地产管理 (一)机构 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对开发区房地产产权、产籍依法进行管理。2001年6月,局内土地科、房地产管理科、产权科合并为房地产科,房地产科与房地产交易所共同履行以上管理职责。 (二)市场管理 1989年2月,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交易市场管理细则》。为解决“有市无场”局面,1990年,成立房地产交易所,以加强市场管理。 商品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包括: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从事商品房产交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产价格评估、交易合同监审、缴纳各种税费等方面实行管理;及时为供需双方提供市场商品房产买卖、租赁信息;定期组织各种交流活动以及进行有关房产的法律、政策咨询。 1991年11月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使其规范有序。 房地产交易逐年上升,2000年,办理房产交易746件,成交面积55.63万平方米,成交额13.71亿元;办理房地产抵押1688件,抵押面积102.71万平方米,抵押定额11.11亿元。 (三)物业管理 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各类物业企业申报的物业管理方案,办理物业企业资质登记,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制定,调查、统计物业管理状况,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调解物业管理各种纠纷和对物业企业进行行业管理。 开发区物业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年,《天津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是为开发区及天津第一个此类地方性法规,并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暂行规定》,与上一法规相配套,使开发区物业管理和垃圾清运管理走上法制轨道。 本着“遵守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派生的物业管理子公司或与开发商关联不紧密的独立型物业管理公司。
1998年,开始探索业主自治管理的新模式,首创晓园新村管理委员会。至1999年,开发区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近20家,管理项目达35项,管理面积100余万平方米。工业厂房、外商居住区、外来打工人员集体宿舍不断增加,物业管理也随之向以上领域拓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