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招商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建区初期,开发区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生产性三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起,所得税“免2减3”;年出口产值占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所得税率10%;技术先进企业,所得税可延长减半3年;企业进口自用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企业和外商分成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税。

1994年,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超过原工商统一税的部分,对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生产的企业在5年内不提高征税并逐步返还。税制改革后,地方税的减免政策实际延长至1995年末。自1996年4月起,取消企业进口自用的建材、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外商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优惠。1998年起,又恢复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至1999年1月1日后,停止执行“老三资”企业超税赋返还政策,同时将“老三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征不退政策延长2年,执行至2000年末。 按中央规定,开发区在财政政策方面,5年内财政收入自留。该政策后又延长3年,至1993年末。1994~1995年,该政策变为中央“两税”予以返还。1996~1998年,国家将中央“两税”收入增量按逐年递减的方法给予14个开发区一定的补贴。财政部于1999年1月1日起 ,对税收政策和开发区收入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停止执行14个开发区“两税”收入增量递减返还政策。

开发区在关税方面实行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的货物除外)。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免征收出口关税。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按出口关税的产品,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999年8月,实施鼓励外资企业转让高新技术政策,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技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获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用管政策

1987年5月,实施《天津开发区土地使用费和能源贴费管理实施办法》,调整土地使用费,提高开发区招商竞争力。

1988年7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是年9月20日,开发区分别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实施办法》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有偿出让转让收费办法》,同日还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申请办法》;9月27日,制定并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收费管理规定》,场地收费分为场地费和土地使用费。

三、技术引进政策

自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系列技术引进政策,旨在鼓励高新企业、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指风险创业)投资基金、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和相应的管理公司、企业孵化器等入区发展。

1996年,开发区第一届科技大会召开,确定“科技兴区”战略方针。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8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办法》,设立“开发区优秀科技工作者奖”。1998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2000年3月2日,颁布、实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与《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暂行规定》(称“双高政策”),成为开发区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主体政策。2001年 12月6日,管委会对“双高政策”予以修改,同时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风险(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孵化器的暂行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

四、项目引荐政策

1995年6月12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试行办法》。

2002年4月18日,管委会颁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根据该办法,管委会对引荐者的奖励以项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为计奖依据,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支付相当于实际到位额之3%~1%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引荐项目包括第二、三产业各有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