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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管理 建区初期,管委会设人事室,负责区内劳动人事事宜。有关劳动管理的部分业务,人事室委托于1985年7月27日成立的天津开发区管委会劳动服务公司代理。1987年7月25日,成立劳动人事局,时设劳动保险事务所和职业介绍所。1988年9月,增设综合干部科(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工资科、劳动保护监察科。1989年11月,撤销劳动保险事务所。1990年7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2年1月,管委会机关人事工作划归劳动人事局管理。是年8月,成立天津开发区编制委员会,具体业务由劳动人事局代行。1997年1月,增设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至1999年12月,劳动人事局机构调整为办公室、职业介绍所、劳动争议仲裁科、劳动保护监察科、劳动工资保险(民政)科、专业技术人员科、机关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一、二、三中心)、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 自建区以来,实行企业自立用工制度。政府通过劳动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用工状况进行监督,以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外来劳力审批人数为4902人,企业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877人,人才引进及户口调入56人,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13665人。人才交流会是开发区吸引中、高级人才的主渠道,每逢6日、16日、26日定期举办,并在宣传媒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人才的供需双方提供直接洽谈与见面的场所。1998年8月8日,泰达人才热线开通。在天津市数据局站点下,开设泰达人才热线,随时向网上用户发布最新人才信息、劳动人事政策和法规,并建立中、高级人才资源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查询服务。个人亦可通过人才站点登陆进行求职登记。泰达人才热线开通1年零4个月时,网上浏览人数达23万人次。根据天津开发区企业对高级人才的需求,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为企业寻取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开展大学生入区、大中专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多层次的培训,提高开发区整体人力资源素质。利用科学、系统的人力资源测评手段,开展人才测评服务,为企业人才的选用和个人择业提供依据。 劳动工资由劳动人事局工资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人事局参照天津市和开发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于每年初公布开发区企业工资增长原则及指导性工资水平(包括按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确定的试用期及定级后工资水平幅度和各类人员间的工资结构比例关系),对外为招商引资提供依据;对内指导企业各类人员工资标准,供企业参考使用。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在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分配形式,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用人单位凭工资手册支取工资。2000年,全区职工人数19.3万人,全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27亿元,中方从业人员人均月劳动报酬1103元。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建设发展、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开发区总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劳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该委员会主任,开发区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无人员编、不设行政级格),主要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代表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劳动人事局作为该机构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察,组织日常性安全检查、夜查及专题性安全检查等。至2000年,检查企业2100家次,累计提出350余份整改意见。督促区内企业普遍建立适应该企业特点的安全管理体系,使全区伤亡事故率始终保持较低数值,达到国际先进工业区域水平。 自1997年起,由特种设备检测管理站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对蒸发量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锅炉、热功率7MW以下的热水锅炉、热功率1.4MW以下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以及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监察和管理,包括上述锅炉安装、使用、检修、报停、报废等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内容。至2000年,开发区内拥有工业及城市供热锅炉房31座,在用各类型锅炉57台,其中国产锅炉26台(占45.6%),进口锅炉31台。现有注册压力容器495台,其中国产设备314台(占64.48%),进口设备173台。1998年2月10日,天津开发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成立。至2000年,先后进行汽车驾驶员、制冷工、电工、司炉工、水质检验工、美容美发工等11个专业工种的鉴定考核工作;并举办培训班23期,培训专业人才640人,其中高级工212人,中级工163人,初级工127人;取得国家等级证书和持证上岗资格者326人。 开发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建设项目,提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在项目审批时,将“三同时”作为重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1987~1999年末,劳动人事局完成“三同时”审批项目160余个。开发区要求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人事局积极宣传并督促区内企业尽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调整本企业工时制度。根据企业特点和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限制,审核批准127家企业关于延期至1997年5月1日(最晚)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申请。同时,对全员难于实行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根据其申请书,审批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形式灵活的工时制度,既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亦可保证劳动者休息权利。至1999年末,累计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案50份,不定时工作制方案14份,涉及企业36家。结合劳动工时管理工作,推行保证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制度,规定企业职工必须享受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婚假、丧假、产假等。职工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须享受不少于7日的有薪休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区劳动人事局、区工会联合会等部门,从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等方面组织实施。1992年12月26日,颁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制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和经期的“四期”保护措施,较好地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和身体健康。天津开发区不提倡招用年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对少量使用未成年工的区内企业,要求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
1990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解决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与员工之间因劳动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争议仲裁科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处理劳动争议及案外调解集体劳动纠纷,并解决罢工等事宜。同时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批、接收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备案,并对企业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劳动年检、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等。2000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调解112件,裁决219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