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审判

1989年8月24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发区成立经济审判庭,10月1日正式受理案件。至1995年末,共受理案件1300多件,涉讼标的额13亿元。1995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经济审判庭撤销,同时成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开发区法院)。1999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区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财产为内容,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房地产纠纷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和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6月1日,天津海事法院建立,为全国10家海事法院之一,管辖南自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北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海事担保、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滩涂利用与海洋勘探开发、海事行政诉讼等海事、海商案件。天津海事法院组建以后由国家交通部代管,行政党务管理由交通部委托天津港务局代管,审判业务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于2000年9月迁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园西路2号。

开发区法院建院后,1996~2000年5月,界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均由塘沽区法院代为受理。2000年6月,开发区法院正式履行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是年,公开审理并审结刑事案件13件,共判罚金4.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对霍某等职务侵占、盗窃、伤害等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1996~2000年,开发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535件,由于地域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居各类民事案件之首,而婚姻家庭案件、财产案件等相对较少。1996年受理的近100件劳动争议案件占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7%。1996~200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63件,涉案标的额4.16亿元。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从大局出发,不断强化法官的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1996~2000年,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仅5件,其中1998年、1999年末发生行政诉讼。1996~2000年,开发区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406件,服判率高,上诉率低,没发生过一起因徇私导致的错案。当事人普遍反映“在开发区法院打官司省钱、省力、放心”。开发区法院先后被评选为开发区“文明单位”和天津市法院系统“先进人民法院”、“优秀人民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院”。2000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等功单位。全院有75%的干部分别荣立三等功,获天津市“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荣誉称号,得到市级多项表彰。法院启动“发现”程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掌握审判管理的主动权,从单纯的案件质量监督转变为质量、程序以及审判作风、法律文书、庭审纪律等全方位的监督,拓宽监督的渠道和范围,实现审判监督理念的创新和对审判监督外延的拓展。1996~2000年,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一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经济案件(当事人未上诉,已进入执行阶段)为错案,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进入再审程序,及时、有效地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司法权威。

1984年,海事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3件。2000年,受理案件959件,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168件。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3477件,涉及国内的案源主要来自天津、北京以及华北及西北各省、自治区;每年审理的涉外案件占当年案件总数的30%,涉及英、美、德、日等50多个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海事审判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是纳入司法行政体系以来,受案数量明显增加。至2000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开发区的海事、海商案件215件,起到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