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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司法行政 建区之初,司法行政工作由天津市司法局直接管理。1998年3月28日,天津市司法局开发区分局(简称开发区司法分局)设立,行使司法行政职能。2001年3月21日,设立行政检查局暨司法局,与开发区司法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其职能除承担原司法行政职能外,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公证处于1987年9月筹建,1988年5月18日正式对外办公,为全国各沿海开发区中首家成立的公证机构。行政隶属开发区管委会,业务受天津市司法局指导。1991年5月9日,开发区公证处被国家司法部授予涉外公证权,成为国际公证人。
1985年,贯彻执行《天津市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年底,着手制定开发区“一五”普法规划。自1986年开始,实施“一五”普法规划。1989年8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法活动。1990年,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十法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本常识。1991~1995年,实施“二五”普法规划。1996~2000年,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 1998年,公证工作形成以金融、房地产、招投标、涉外民事公证为主,其他传统和新型业务并重的业务格局。1994年始,国内购房、借款、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企业改制等民事和经济活动带动公证业务的发展。至2001年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31898件,其中经济公证18121件、民事公证13777件。涉外公证文书共发往52个国家和地区,为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及时、快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1985年9月28日,设立天津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政上受管委会领导,业务上受天津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1986年8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正式对外开展业务,对内作为开发区的法律顾问处。1996年5月31日更名为泰达律师事务所,为国有事业单位。泰达律师事务所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服务。随着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增大,集体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相继成立。1992年后,立人、四方、明洲等一批市局直属律师事务所在开发区相继成立。1996年10月18日,开发区公证处与立人律师事务所签定业务合作合同,实行公(公证)律(律师)联合、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组合人才优势,以“联合法律服务团”的形式对外提供系列化、全方位、高层次法律服务,形成开发区法律服务形式灵活多样的新局面。是年,有20家企业与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常年联合法律顾问关系。公证、律师联合为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供电、采暖、电梯等设备的引进项目,代为起草并审查合同,提供法律服务。公律联合的法律服务形式方便服务对象,受到天津市司法局和国家司法部肯定,其经验在全国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