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高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现代高新电子(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核后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同意在开发区所选地址(第九大街与洞庭路交口)进行“汽车电子产品”项目(不含电镀工艺)建设。
二、该项目应在设计(环境保护专篇)、建设阶段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要求,其中应重点落实以下内容:
㈠该项目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计,侧墙不应设置风机进行排风。焊接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处理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㈡该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III类;
㈢该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新污染源三级标准;
㈣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进行综合利用。
三、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该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报我局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发布日期:200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