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业务说明

一、受案范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基本流程

1.从立案人员处领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合格后交回,内容要求真实、准确。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它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作出决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送达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销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

6.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作出裁决。

8.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仲裁裁决书。

9.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0.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超过十五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1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