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投资环境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合理配置职工公寓资源,规范职工公寓运营管理,特制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各有关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开发区职工公寓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公寓运营规范有序,建立职工公寓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建设和运营的职工公寓,企业自建自用公寓不适用此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公寓是指在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建设和运营的供开发区企业租用的高档公寓和普通公寓。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开发区依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及相关企业员工住宿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职工公寓。

第四条 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资产管理部门。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职工公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企业对职工公寓的需求,并向管委会提出规划建设职工公寓建议,同时承担本办法所列其他管理职能。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和开发区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负责职工公寓安全、社会管理、治安和消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职工公寓规划建设

第五条 职工公寓规划指标控制

职工公寓规划建设要综合考虑节约土地资源、控制建设成本和提供合理使用功能等各方面因素,新建职工公寓应满足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具体参考指标:

1、高档职工公寓

容积率:2.5-3.0

绿地率:≥30%

人均建筑指标:人均套内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每个房间(允许一套内有多个房间)居住不多于2人。

停车指标:结合人防工程,综合考虑机动车停车位。

2、普通职工公寓

容积率:1.6-1.8

绿地率:≥20%

人均建筑指标:人均套内建筑面积46平方米,每套居住不多于8人。

停车指标:设置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停车位。

第六条职工公寓的建设标准

1、高档职工公寓

套内设含有洗浴设备的独立卫生间,设置厨房或具备厨房功能的专用区域,要提供有线电视、电话和宽带接口,预留洗衣机位置。

实行水、电、气按套单独计量。采暖采用具有可独立控制的计量装置系统,并要求建设中水系统(预留外网接口)。

高档职工公寓要完成套内和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精装修,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包括: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活动室、阅览室、治安室、物业办公室和劳动、社区、工会、团委综合办公室等。

设施设备配备:

套内配备如下:床、床垫、衣柜、书桌、椅子、沙发、空调、电视机、电冰箱、燃气灶具或电磁灶具。

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配备设施设备的类别包括:炊事设备、餐桌餐椅、投币式公共洗衣机(5KG,每2001台)、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空调设备、办公家具等。

安装监控和门禁系统。

2、普通职工公寓

套内设含有洗浴设备的独立卫生间,要提供有线电视、电话接口,预留洗衣机位置。

实行水、电、气按套单独计量,取暖费用计入租金,并要求建设中水系统(预留外网接口)。

普通职工公寓要完成套内和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精装修,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包括: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活动室、阅览室、培训教室、治安室、物业办公室和劳动、社区、工会、团委综合办公室等。

设施设备配备:

套内配备如下:床、床垫、衣柜、书桌、凳子、空调。

非出租经营的公建部分配备设施设备的类别包括:炊事设备、餐桌餐椅、投币式公共洗衣机(5KG,每5001台)、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的公共信息查询设备、空调设备、办公家具等。

安装监控系统。

第七条 职工公寓的配套公建及设施设置

1、高档职工公寓

高档职工公寓配套公建面积应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8%-10%

要求配套建设室外小型运动场。

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周边社会化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安排,确保居住者在包括餐饮、购物、文化、金融、医疗、健身、理发美容、洗衣等各方面的需要。

公建配套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可以参考下表安排:

 

类别

内容

比率

餐饮

特色餐厅等

15%

商业服务

超市、银行、邮局、洗衣店等

20%

文化服务

多功能厅、数字阅览室等

35%

医疗保健理容

保健站、美容、理发、健身房等

10%

物业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和消防控制室等

15%

综合办公室

治安室、劳动社区工会团委联合办公室

5%

 

2、普通职工公寓

普通职工公寓配套公建面积应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8%

要求配套建设室外运动场及集会用室外多功能广场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周边社会化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安排,确保居住者在包括餐饮、购物、文化、金融、医疗、健身、理发美容、洗衣、公共信息查询等各方面的需要。

公建配套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可以参考下表安排:

 

类别

内容

比率

餐饮

公共食堂、特色餐厅等

30%

商业服务

超市、银行、邮局、洗衣店等

20%

文化服务

多功能厅、数字阅览室、培训教室等

20%

医疗保健理容

保健站、美容、理发、健身房等

10%

物业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和消防控制室等

15%

综合办公室

治安室、劳动社区工会团委联合办公室

5%

 

3、职工公寓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审批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并以最终方案批复为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交付使用时要满足功能要求,有关费用列入工程总预算,职工公寓开办费从工程总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使用已有建筑物改建职工公寓的,应执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受现实条件限制,部分项目无法达到该标准要求时,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情况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职工公寓认定

第十一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寓做职工公寓的认定。

被认定为职工公寓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第十二条 职工公寓的基本条件是:

1、完成了工商登记注册;

2、具备完整的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手续;

3、全部设施用于为开发区注册企业提供公开、公平的服务;

4、按照公益、微利的原则运营;

5、具备完善的公寓管理制度;

6、公寓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7、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安全应急预案;

8、建立公寓运营成本核算体系;

9、具备一定的规模,一般提供不少于1000人的居住容量;

10、全面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职工公寓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时,劳动人事局可以做出要求其限期整改的决定,在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可以取消其职工公寓资格。

公寓被取消职工公寓资格的,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职工公寓资格。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周边区域建设公寓,为开发区企业服务、基本符合职工公寓条件的,经管委会批准,可以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 职工公寓的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只出租不出售,出租对象为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对任何个人出租。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的出租对象以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允许在职工公寓内部开设经营性的招待所或宾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可以将不超过总床位数10% 的资源出租给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员工个人,但出租价格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的管理和使用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各负其责、相互合作,保证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的正常运营和有效管理。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如下:

1、受理并审批企业租用公寓和退租公寓的申请,制定租用和退租公寓审批细则;

2、对企业租用公寓的使用状况和非出租公建部分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公寓运营管理需要向管委会提出调整公寓(含公建部分)功能的申请;

4、根据公寓运营管理需要向管委会提出增改公寓设施设备的申请;

5、对物业公司为公寓使用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运营管理,职责如下:

1、通过公开招标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寓运营费用的收支;

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根据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的使用需求,统筹安排非出租公建部分的图书室、(电子)阅览室、培训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设施;

5、负责对出租公建部分的运营管理

6、负责对物业公司在公寓的资产管理和运营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十七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由投资人或相关人负责运营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向公寓延伸公共管理职能,并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租用政府建设的职工公寓,只能用于本企业直接雇用的员工住宿,租用公寓的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交纳租金、押金和其他费用。

企业安排员工入住时,要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供与入住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概况表,记录合同签订时间、期限等信息等。入住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事先将变化情况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第十九条  职工公寓按照成本价或微利的原则运营。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定期发布职工公寓租金指导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执行该标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凡享受政府补贴的可以在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其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二十条 企业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需向劳动人事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到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办理一站式入住手续, 包括签订公寓租赁合同、交纳各种费用和领取各类证卡。

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制定职工公寓收费管理办法和职工公寓租赁合同文本,具体收费和签订合同事务委托公寓管理中心承担。

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收益上交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运营和维护费用由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公寓租金收入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员工退出公寓时,应报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批准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租手续,企业不得私自留用空闲床位,不得私自变更公寓使用人员,发现企业私自变更使用人员的,限令其在三日内搬出公寓。

第二十二条 职工公寓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职工公寓运营管理细则。

 

第五章 职工公寓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公寓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为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具有2年及以上大型公寓或相关项目的综合管理经验、能力和业绩;

3、物业管理企业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贰级及以上资质(物业管理叁级资质企业拥有单项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项目管理经验的亦可参加)。

第二十四条 职工公寓的投资人或运营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物业管理费中的20%与考核结果挂钩,物业服务未达标的,扣减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公司职责如下:

1、与职工公寓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制定物业服务细则;

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规定标准的服务;

4、按照职工公寓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职工公寓的租用和退租手续;

5、按照职工公寓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收取公寓租金;

6、管理好各类公寓资产;

7、定期向职工公寓管理部门报告职工公寓运营状况;

8、接受年度服务工作考核。

 

第六章 职工公寓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五条 运营补贴只针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职工公寓配套的公共食堂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对活动室、阅览室和培训教室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贴。

每个公寓最多补贴总建筑面积的3%,并且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实际补贴面积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核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公寓运营优惠和补贴

坐落在开发区东区的职工公寓除另行出租的商业设施外,包括住房、物业用房、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食堂等公用部分,其自来水、电、采暖均按照居民标准计费。对外出租商用设施的自来水、电、采暖,采取单独计量,自来水按照经营服务业标准计费,电按照商业电价标准计费,采暖按照非居民采暖标准计费。

坐落在开发区东区以外的职工公寓,能源不是由开发区能源部门供应的,符合上款按照居民标准计费部分,开发区按照实际计费与居民标准计费差额的100%给予补贴。

开发区按照职工公寓住宿部分(不含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在开始营业五年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公寓物业管理费用补贴。

职工公寓建成3年内,开发区每年给与每平米绿化面积5元的绿化养护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职工公寓自建成开业之日起,对职工公寓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5年给予100%的财政补贴,满5年后停止补贴。

职工公寓自建成开业之日起10年内,对职工公寓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前5年给予100%的财政补贴,后5年给予50%的财政补贴,建成开业满10年后停止补贴。

 

第七章  职工公寓补贴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按年度编制职工公寓运营补贴资金预算,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局在高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开发区审计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职工公寓运营专项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开发区非政府投资建设职工公寓的运营补贴费用;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对公寓的其他补贴费用。

第三十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按照经营年度向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提出补贴申请,同时提供合格的申报材料,材料应包括公寓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数据,当年运营状况,申请补贴的种类和额度等信息。

开发区财政局审核职工公寓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拨付。

职工公寓得到的补贴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部或部分取消职工公寓补贴。

被取消职工公寓资格的,取消全部补贴;

不执行开发区职工公寓租金标准规定的,取消全部补贴;

部分公寓资源未被用于为开发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这部分资源占总资源的比例,核减补贴额度;

被确认将职工公寓补贴挪作它用的,按照挪用金额的2倍核减补贴金额。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开发区此前颁布的关于高级公寓和普通公寓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废止津开发[2004] 24号《关于扶持天江、国祥蓝领公寓及相关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