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党员:
为贯彻执行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新经济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本着贴近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服务全体党员的原则,特将有关变动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党费交纳的工作:
1、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交纳5元;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者,交纳10元;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者,交纳15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3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3、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缴纳党费;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5、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人员(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并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6、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使用工作
1、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基层党组织如果开展活动请求下拨党费的支持,应当认真填写《基层党组织申请党费使用登记表》报开发区企业党委审批。经企业党委核实审查同意后,各基层党组织即可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所需党费请先行垫付,活动结束后,凭所开具的正式发票到企业党委报销费用。
3、批准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党费的管理工作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时交纳党费。根据开发区新经济组织企业实际情况,规定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如遇到特殊情况经企业党委同意,也可以延长时间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企业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交党费派专人负责,并按规定严格管理。认真执行市委组织部要求的“三三四”党费留存标准,即将所收党费的30%上缴到市委组织部,30%上缴到滨海新区工委企业工作部,40%留存在企业党委统筹使用。
3、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规定为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基层党组织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共同推进开发区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附:《基层党组织申请党费使用登记表》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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