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高档公寓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

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

住宅

70

 

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

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

(专项配套)

供热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小区工程费

电力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

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

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公司

住宅

25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

工程费据实收取

 

备注:开发区东、西区按上述标准执行,三小区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开发计〔2007〕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