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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发布时间:2008-3-3
一、年检范围、时间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依法接受年度检验。 年检起止日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在6月30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二、年检方式、费用 内资有限公司年检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其他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可选择实行“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方式。凡采取“网上申报”的企业,登记机关开取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实行“网上申报”的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hd.net或www.tjaic.gov.cn),审核通过后到年检窗口递交材料; 实行“窗口申报”的到属地登记机关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写后到年检窗口办理。 下列企业不能采取网上申报形式,须到年检窗口办理年检手续: 1、 上年度未接受年检的企业; 2、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企业; 3、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逾期未缴的公司; 4、 信用监管系统提示、预警或巡查记录显示两年内存在违法记录或涉嫌违法的企业; 5、 上级通报或有关部门函告、移送的企业; 6、 日常巡查发现、被举报、投诉正在处理期间或涉案未结企业。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今年免收年检费。 三、年检应提交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法人(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提交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自2006年1月1日起,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以及涉嫌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公司提交2007年度审计报告。 注:企业登录天津市红盾信息网(www.tjhd.net或www.tjaic.gov.cn)查询是否属于此类企业 6、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其公章且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他营业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 8、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清算证明材料。 四、年检流程 窗口年检 凭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年检报告书 → 填写报告书,准备其他材料 → 按照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 工作人员受理、审查 → 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 网上年检 进入天津市红盾信息网 → 登录或新用户注册 → 填写年检报告书 → 提交年检报告书 → 查看审核结果 → 打印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准备相关材料 → 到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加盖戳记手续 五、审计报告要求 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应对企业认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情况、往来款项中涉及股东、关联方的主要交易情况等进行披露。 对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年检申请。 六、法律责任 1、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依法受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依法对有关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4 、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有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所得收入)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七、年检咨询电话:25202703、25201498
天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内资科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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