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现将《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本市《外国专家证》的办理程序,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持职业(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应聘在本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并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申请时间 持职业(Z)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文教类)》应由外国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的聘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专家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2.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包括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行政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4)健康证明书。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内。 (5)聘用合同。该合同应为外国专家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6)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外国专家一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二、持职业(Z)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本市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4.应聘在本市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本市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二)申请时间 持职业(Z)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应由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4)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2.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以及任职期限等内容。 (2)《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为独立于《外国专家证申请表》的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5)健康证明书复印件。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 (6)聘用协议或合同。其中: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2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3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4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职业(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三、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的外国籍人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办理相应类别的外国专家证: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5.在天津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到天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二)申请时间 持旅游(L)或访问(F)签证到天津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在入境后15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 (三)申请人 申请《外国专家证》应由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办理。 为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文教类)》的聘请单位,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说明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相应类别《外国专家证》的申请报告。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后,将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办理《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请报告中应体现外国专家姓名(中英文)、性别、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学历学位、健康情况、来华工作岗位、任职期限以及未能办理职业(Z)签证的原因等内容。 2.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应包括较为详细的专家简历,学历至少从大学教育开始,若未受过大学教育,可从最高学历开始;工作经历是指外国专家到聘请单位前在原工作单位的情况。 3.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应由国外教育部门或外国专家毕业院校出具,专业资格证明材料指由有关专业组织颁发的证明专家专业水平的凭证。聘请单位申报时,应将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翻译成中文。 4.健康证明书复印件。该证明书是外国专家健康的有效证明,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有效期应为一年以上。 5.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旅游(L)或访问(F)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专家两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7.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其中:本条第(一)款第1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省(部)级国家机关出具的聘书(证明材料)或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以及专家本人参与执行项目的证明材料;第2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外国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证明材料或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复印件,以及专家本人参与援助项目(工作)的证明材料;第3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单位聘用协议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第4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单位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5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经商务委批准的外资企业合同章程以及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协议)复印件;第6项的外国专家,应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外国专家,还应提交《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登录网站http://www.safea.gov.cn或点击此处下载)。 四、《外国专家证》延期及变更办理程序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应由外国专家本人或其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专家证》延期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延期原因、延长的期限等情况; 2.外国专家聘用协议、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需延期的《外国专家证》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手续,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因外国专家更换工作单位变更《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本人或新聘请单位应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国专家新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外国专家证》变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变更原因、变更的期限等情况; (2)外国专家新聘请单位的聘用协议、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原聘请单位合同或协议期限内更换工作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还应提交原聘请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推荐信; (5)需变更的《外国专家证》原件。 2.因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名称变更,或因专家本人护照号码等变更,需要变更《外国专家证》的,应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体现《外国专家证》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情况。 五、《外国专家证》吊销及注销办理程序 (一)专家合同到期且不再继续留任的,应由聘请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外国专家证》原件交回市外国专家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因过失提前结束工作的,应由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由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吊销《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以及《外国专家证》原件,办理吊销手续。无过失提前结束工作的,应由聘请单位向市外国专家局提交由聘请单位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外国专家证》申请报告,以及《外国专家证》原件,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