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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药费的通知
开发区参保单位及职工:
根据《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开发区医疗保险于2008年7月1日与天津市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经办。2008年6月30日以前的药费,在职职工应于2008年7月30日以前报送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离退休职工应于2008年8月15日以前报送至开发区社保分中心, 请尚未完成报送的单位及职工抓紧报送。另外,2007年药费退票报送时间截止至2008年8月15日,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办理。
社保开发区分中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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