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关于补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使2008年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及时支付,根据天津市生育保险经办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补报2008年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补报范围

凡至上月产假期已满的生育女职工,其2008年生育保险其他住院登记、医药费及生育津贴申报于次月报送开发区分中心。

2、补报方法

1)为方便参保单位、提高经办效率,本次补报为其他住院登记和医药费及生育津贴申报同时办理。

2)本次补报由参保单位收集整理,统一申报。

    3其他住院登记填写:津社保生登字1号、5号表(一式两联);医药费及生育津贴申报填写:津社保生支字5、6、8(均为一式两联)号表、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其他所需材料上网查阅。

3、补报时间、地点

本次补报自20086302008830。周一至周四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4点,周五上午9点至12点。补报地点在总公司大楼B座2楼。

  

4、补充提示

妊娠登记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已超登记时限的女职工速到开发区分中心补办。

 

 

 

                                    开发区分中心

                                 〇〇八年七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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