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工作,按照市中心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要求

参保单位办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时需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两份),如单位同时有增减变动情况时,须分别填写。

()缴费人员增加:

①新参保:指含招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公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统筹范围转入:指本市范围内调入的人员,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入和统筹区县间转入,均需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③跨统筹范围转入:指由外省市转入人员,需提供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出具的工龄认定表和社会保险转移单等相关资料;

④恢复缴费:指因各种原因在本单位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恢复缴费的人员

()缴费人员减少

①退休: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其他退休证明;

②死亡: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③出国(境)定居:需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④统筹范围转出:指本市范围内调出,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出和统筹区县间转出,需提供《转移单》和《保险手册》以及由接收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⑤跨统筹范围转出:指由调往外省市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保险手册》以及由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⑥中断缴费: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接收单位的人员(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判刑等人员),需提供《转移单》和《保险手册》以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其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

原单位在填写《转移单》(一式四联)时,《转移单》中的“转入单位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社保机构”等项目暂不填写,待职工接续保险关系时由新用人单位填写第三、四联中的以上三项。

⑦外地农业户口人员回原籍:指外地农业户口人员返乡清户的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申请书(样式附后)。

()对属于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的单位,应先行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到分中心办理减员。

上述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办理时间与地点

1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离退休人员增减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4日)。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6日至次月4日完成缴费人员减少登记手续,增加人员可于8日(含)前完成;缴费人员在10人(不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应于4日(含)前同时完成增减变动;遇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有另行通知的除外。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应按上月数进行缴费结算。

附:外地户籍人员返乡清户申请书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填表说明1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申报名册》填表说明2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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