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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经办须知
一、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3、《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
4、《关于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调出、调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0]150号)
5、《关于统一业务结算工作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2002]69号)
6、《关于本市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使用转移单问题的意见》(津社保征[2005]32号)
二、申报范围
已在天津开发区参保缴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前应办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登记,填写
《天津开发区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情况汇总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一式两份),表格可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i.teda.gov.cn。
对于缴费人员增减变动在10人以上的,需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
2、缴费人员增加
①新参保:指含招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公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统筹范围转入:指本市范围内调入的人员,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入和统筹区县间转入,需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
③跨统筹范围转入:指由外省市转入人员,需提供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出具的工龄认定表和社会保险转移单等相关资料;
④恢复缴费:指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恢复缴费的人员。
3、缴费人员减少
①退休: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其他退休证明;
②死亡: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③出国(境)定居:需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④统筹范围转出:指本市范围内调出,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出和统筹区县间转出,需提供《转移单》和《保险手册》以及由接收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⑤跨统筹范围转出:指由调往外省市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保险手册》以及由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⑥中断缴费: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接收单位的人员(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判刑等人员),需提供《转移单》和《保险手册》以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其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原单位在填写《转移单》(一式四联)时,《转移单》中的“转入单位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社保机构”等项目暂不填写,待职工接续保险关系时由新用人单位填写第三、四联中的以上三项。
⑦外地农业户口人员回原籍:指外地农业户口人员返乡清户的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其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对属于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的单位,应先行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审批后方可到分中心办理减员。
四、办理时间与地点
1、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8日(离退休人员增减的时间为每月26日至次月4日)。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6日至次月4日完成缴费人员减少登记手续,增加人员可于8日(含)前完成;缴费人员在10人(不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应于4日(含)前同时完成增减变动;遇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有另行通知的除外。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应按上月数进行缴费结算。
2、对外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周五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
3、地点在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9号社保中心2楼小厅登记部。
附件:
1、《天津开发区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化)情况汇总表》
2、《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
填表说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doc
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
4、《养老保险异地转移通知书》
5、《天津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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