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温馨提示

一、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既是缴费扣款结算的专户,也是支付各种保险待遇的专户。

二、单位办理缴费人员增减登记时,须按实际情况填报增减原因,增减人员在10人以上的,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格。其相关问题解释为:

1、新参保:指含招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2、统筹范围转入:指本市范围内调入的人员,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入和统筹区县间转入,在开发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也须按照统筹范围转入手续办理。

3、跨统筹范围转入:指由外省市转入的人员。

4、恢复缴费:指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恢复缴费的人员,也就是未发生单位变动的人员

5、统筹范围转出:指本市范围内调出,包括统筹区县内转出和统筹区县间转出,在开发区内用人单位之间流动也须办理转出手续。

6、跨统筹范围转出:指调往外省市的参保人员

7、中断缴费: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暂无新接收单位的人员(含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判刑等人员)。

三、凡在办理缴费人员增减时涉及保险关系转移的(包括转入转出),均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转移单》。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档案存放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在开发区中断就业的人员也要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外地员工不涉及保险关系转移的,可暂不办理。转移单由调出单位在网上下载,社保中心不再提供。

四、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6至次月4完成缴费人员减少登记手续,增加人员可于8日(含)前完成;缴费人员在10人(不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完成增减变动,逾期不再办理;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有通知的另行除外。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手续的,按上月缴费数据进行申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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