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温馨提示

一、申报时间调整

20087月份开始,开发区社会保险申报系统与全市统一,参保单位当月申报缴费时间更改为上月26日至本月10。六、日不顺延。遇春节、十一长假提前通知。

二、相关政策调整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619发布的《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规定:

1、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2、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60元。

三、申报注意事项

1、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分中心登记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备案,否则将无法申报。

2、针对没有办理协议扣款而采用其他如电汇、支票、刷卡缴费的单位,请及时在开发区分中心网站或征缴部门查看相关通知,并尽快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协议扣款手续。

3、欠缴保险后,该单位缴费状态变为“停缴”,其单位其他业务如人员转出、退休等全部停止,待补缴后方可办理。补缴时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因此要求各单位在社保申报的同时,其协议帐户上应留足保险费金额,以此来保证扣款成功。

4、单位信息如地址、电话、经办人等变动时要及时到登记、征缴部门做变更,保证能及时联系(必须保留两个有效的手机号码)。

5、并网后,《月结算表》改为《缴费通知单》并由开发区分中心给予打印。同时正常申报和补缴一次性办理,不能多次申报。

6、单位补缴费、个人信息修改、自助缴费、企业报盘暂停,(如将启动办理,请及时查看开发区分中心网站通知)。

7、如有住房公积金缴费的单位,在还按原途径申报缴费,《月结算表》只填写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再填写社会保险费相关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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