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
 
个人缴费经办须知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2008]85号)文件精神,个人缴费经办规定如下:

一、个人缴费所需材料:

(一)、已参保并要求续缴当月及以后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证明、身份证、天津银联卡办理。

(二)、凡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或已参保并要求补缴以前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材料:

1)、在开发区各类企业就业并参保的在职人员,补缴20087月份以前保险的:携带本单位盖章确认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以下简称《补缴确认表》)、社险中心一楼大厅打印的缴费明细小条。199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还需携带《职工工龄审定表》复印件。

2)、上述第1条以外的其他人员: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存档证明,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确认的《补缴确认表》。

2、携上述全部材料到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D座一楼大厅B区与C区连接处办理核定确认手续。

3、携社会保障科盖章确认后的《补缴确认表》、身份证、天津银联卡,到开发区社险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缴费。

二、办理须知:

1.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需同时一并缴费。

2.个人缴费人员必须使用天津银联卡刷卡缴费,不收现金、支票等。

3、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的缴费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

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后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的,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享受相应待遇(不含补缴,以实际办理缴费结算之月起计算)。

三、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330,逢周五下午、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公,不顺延。

四、办理地点:

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开发区第三大街40

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障科:开发区宏达街19A5

开发区社险分中心:开发区第二大街9B2楼大厅2号窗口

开发区社险分中心市内办事处: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161607

 

                                    开发区社会保险分中心

                                   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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