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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开发区各出口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08〕111号《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开发区出口退免税工作实际,将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出口企业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对照《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核对本企业出口产品。对于取消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在出口合同备案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出口合同备案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附表1)和《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附表2)。具体操作请参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部分操作说明》(本通知附件3)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部分操作说明》(本通知附件4)。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合同备案时,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合同备案相关模块完成备案合同的数据采集、检查工作,将生成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等电子数据,以及两份《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一并报送我局。
出口企业必须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出口合同备案受理回执》及符合《通知》规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一并报送开发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过期无论任何理由不再接收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报,请各出口企业认真做好该项工作,避免造成损失。

三、对于出口企业要求备案的外文合同,一律准确翻译成中文。备案时,持翻译合同(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的出口企业,应持原外文合同一同办理。

四、出口企业将已备案的出口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须在备注栏打印英文大写字母“HTBA”字样,并将上述货物集中在一起申报退(免)税,以便与当月申报的其他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区别。

五、请各出口企业特别注意:出口报关单上的“合同协议号”必须与所备案的出口合同号一致,凡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未备案的情况处理。

(注:详细附件请参照“软件下载->出口退税相关下载” )


开发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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