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全市广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3号),从即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推行新《办法》和使用新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是为了加快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满足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办税服务的需要,逐步实现在互联网上办理涉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我市纳税申报数据采集软件,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的,由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税公司”)开发的《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采集系统》)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纳税的,原《纳税申报录入软件》同时停止使用。

二、我市使用的《采集系统》软件,由天津中瑞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瑞公司”)和天津长瑞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长瑞公司”)负责发售及技术服务。软件的价格及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业务流程

(一)新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凭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持软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征收大厅生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基础信息,同时生成纳税人基础信息IC卡。

(二)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生成认定基础信息后,需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上述软盘和IC卡到服务单位购买《采集系统》软件,并接受软件服务单位的应用培训。

(三)纳税人被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已安装《采集系统》软件后,须凭加盖服务单位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方可申请安装防伪税控系统。

四、纳税人购买《采集系统》软件及相关设备,可凭购货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推行新《办法》和使用《采集系统》软件的具体安排,请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办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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