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法律依据为《征收管理法》
实施机关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
具体为以下各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税务所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实施机关:
1、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其以下的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2、申请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和一亿元的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法律依据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实施机关为区县级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