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对人民币兑换美圆的汇率进行了调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产企业已申报退税业务的计算问题。对于汇率调整后,出现的实际出口额与原已申报的出口额出现差异的问题,原则上应按照实际结汇时的人民币汇率计算确认出口销售额。对已申报但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尚未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或虽参与免抵退税计算但在汇率调整之前尚未结汇的业务,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参考:
一、在汇率调整之前已申报而且已参加免抵退计算的出口业务,即使结汇时间在汇率调整之后,不必因此次汇率调整而更改已申报数据。
二、汇率调整之前已申报但报关单仍未收齐的业务,由于汇率的变动,导致已申报数据的外币汇率与海关传输的电子数据出现的差异,需在取得单证后,在申报程序做“先收齐后红冲(全票冲)”,再重新按照新的汇率并参考海关电子数据进行申报。
三、在8月1日以后出口的业务,企业应及时更改记帐汇率,按照新的汇率记录销售帐。对于汇率调整时出现的差异,企业应做 “汇兑损益”处理,确保纳税申报与退税申报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一致。
天津市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