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根据津国税征[1998]24号文即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目前的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务登记管理,特制定开发区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规程。

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及分工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按我局目前工作职责的分工,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由管理科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在日常应按市局的有关规定及我局的要求做好每一项具体工作,同时要注意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税务登记证种类:

(一)内资分为税务登记证与注册税务登记证两种。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含独立核算统负盈亏的分支)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依其副本。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流转税的外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工商部门合法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外资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三种。外国企业为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办事处。其他两种划分同于内资企业。

(三)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登记

新办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1、受理: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包括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内资企业)和机构设立的批复(国有、集体、外资)、投资计划书(独资企业)、可行性报告(合资、合作企业)等资料;

(2)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原件(内资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

(6)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基本帐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发区工商行的纳税专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8)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用房屋出租方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租房协议及租房发票复印件公证书原件。

(9)开发区工商局出具的生产经营场所认证表原件。

(10)外地在津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2、审核:

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人员应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收取工本费并编排企业档案序号。

3、资料录入:

录入人员应根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确定税务登记证号码;根据企业经济类型、经济性质确定企业“原税号”,并将企业基本情况录入微机。

每周一至四为受理资料与资料录入时间,每周五为结帐和发证时间。

4、发证:

对所提供资料合格的纳税人,应当自受理日起三十日内核发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如企业有在本市内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需要增加副本数量的,可由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分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核后按分支数量增发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变更登记:

企业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自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在领取并填写企业变更税务登记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名称的需要提供企业最新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的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租房协议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与内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济性质的需要提供企业转轨有关文件及验资报告原件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变更注册资金的(外资)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原件;

7、总机构变更(分支)需提供上级机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银行帐号、投资方及其他不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变更,需要提供与变更相关的其他资料。受理人员应审核有关资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l、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管理科对资料齐全、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纳税人,要在微机中加注“注销”标记;对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场所或住所变化后,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管理科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后,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持以到迁往地区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

按照市局《税务登记证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每三年换发一次税务登记证。对于以前年度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企业,我局将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丢证补证:

1、丢证挂失:

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人员开具登报挂失单一式四份,挂失单需由经办人签字,经科长、局长逐级审核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交由企业到《天津财税》办理挂失手续;对丢失副本的企业同时将其发票锁机。企业持两份加盖“国税科研所广告收费专用章”的回执联到办

证窗口办理补办手续,一份与存根联存档,一份交至补办处或注销处。

2、补办:

受理补办资料人员应按照新户的手续收取企业资料并将其未丢的正本或副本收回,重新编排该企业档案号码,收取工本费。

录入人员需按照新档案号码重新确定企业微机编码录入企业详细资料,保留该企业原税务登记号及“原税号”。

四、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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