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津汇发(2000)6号文件《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开具税务凭证的范围
我国境内机构(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税务凭证。包括境外企业或外籍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税务凭证种类
(一)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外国公司直接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外国企业虽然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开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项劳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不予征税,应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三)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收入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凡实际所提供劳务的时间不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时间,在我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开具该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外国投资者分配的股息在汇出境外时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开具该证明。
(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定中所列举的银行、公司向我国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利息所得税,应该开具该证明。
三、税务凭证的开具
企业在付汇前一周内按照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境外公司企业完税证明
1、付汇申请(在B区3楼税政科领取);
2、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签定,需翻译成中文,同时提供中外文合同;
3、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或请求书复印件;
(二)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和外国企业提供服务收入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1、付汇申请(在B区3楼税政科领取);
2、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签定,需翻译成中文,同时提供中外文合同;
3、发票或请求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2、董事会关于分配股利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年终决算;
4、如已经我局确认获利年度,提供减免税批文,如未经确认,提供开业以来各年度查帐报告;
5、如已进入纳税期,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汇申请书。详细说明开业时间、获利年度、股东情况、利润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调整金额、实交税款、税后提取三金情况,本次须付汇金额。
(四)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需要办理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免征所得税的企业需向我局报送下列资料,经我局审批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待遇。
1、特许权使用费免税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受让函;
(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如合同为外文签定,需翻译成中文,同时提供中外文合同;
(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2、利息免税
(1)利息收取人提出的免税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的申请;
(2)贷款合同、协议;
四、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审理、归档
企业提交开具证明所需资料后,税政科由专人负责审核,初审合格后,由科长审核盖章,再由主管局长复核盖章。证明开具扣,一份由企业交至付汇银行,一份随同相关资料分类别按序号整理归档,并登记台帐。
开发区国税局
二OO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