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精神,我国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004年9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经济普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法律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经济普查会议精神,推进我区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依法展开,确保普查各阶段的工作质量,开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建立经济普查与各部门联审制度,在全区工商、税务、运管等系统办理年检、申报手续中,建立经济普查与各部门联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主动、如实、按时申报普查资料,领取普查表时,由经普办颁发“经济普查领表回执”;申报普查表时,经普
办审核合格的,由经普办颁发“经济普查登记合格证”,经普办认定不合格的,要组织重新核实评估,报送普查资料合格后再予颁发。
二、各类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凭经普办颁发的“经济普查领表回执”“经济普查登记合格证”到工商、税务、运管部门办理年检、申报手续,对没有取得普查领表回执或普查登记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各行政部门要做出暂缓年检、申报的决定,待普查登记合格后再予年检或申报。
三、普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报表质量关,严守普查工作纪律;工商、税务、运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与年检、申报联审制度,严把审验关,并将联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对于不执行普查与联审制度、违反纪律营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四、经济普查领表回执、经济普查收表回执和经济普查登记合格证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设计样式标准,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经普办要从严控制,从严掌握。
开发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