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印花税按月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68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08414日起,对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所属纳税人分批次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工作。各批次纳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企业名单以我局电话通知为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接通知后,自行下载《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据实填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下载网址:http://tax.teda.gov.cn

下载地址:办税服务中心—报表下载—其它

二、交表时间:2008510日—2008531

三、交表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

四、受理、审批后,我局将以电话通知领取或邮寄方式,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五、凡暂未列入首批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仍按月依据本单位的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以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

六、接到《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的纳税人,自20087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参阅《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当月的应税收入和支出凭证金额按照我局确定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的相应比例按月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远程电子报税)。

七、发生不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所列11类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应税项目(如资金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按月采取汇总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

八、凡已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局填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但未接到我局下达的《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的纳税人,按照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按月采取汇总申报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未发生印花税应税项目的,在“印花税”项下按月进行零申报。

九、相关纳税人接电话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批手续的,我局将指派稽查人员到企业予以核查,发现违纪问题,严格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252010842520254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2008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