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更新和完善税源基础信息,拟自2008年10月13日—2008年11月30日对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登记的纳税人开展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纳税人见通知后,点击我局网站右下方“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系统”图标(该系统我局将在近期于网上发布,请留意)
2、在弹出界面的“搜索框”中输入“税务登记证号”点击“登录”—“下载”—“保存”,系统会自动生成—《自用/出租房产纳税信息统计表》、《承租房产纳税信息统计表》、《自用/出租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承租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等四张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每个纳税人至少有房产、土地各一种类型信息)。
3、生成的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四张)中相关项目下所列示数据为你单位在我局登记的房产、土地纳税基础信息,请对照你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对,需要修改的,在“更正信息”栏下填列;需补充登记的,在空白行填列。
4、若各表未显示数据,则说明你单位尚未在我局办理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登记,需填报上述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四张),补办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登记。
5、纳税人核对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统计表(四张)后,与实际情况相符的,重新登录“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系统”后点击“提交”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电子签字”并标注日期后,点击“确定”返回信息。
6、经核对,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或补办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登记的,下载后,将相关信息填列于对应的“变更信息”栏,自行打印各一式两份(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11月20日前报我局征收所,逾期我局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经核对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或补办房产、土地纳税信息登记的,报送上述统计表的同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自用/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用地规划书<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2)承租房产、土地的:房产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提供用地规划书<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复印件;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土地租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无偿借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借方2008年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25202544、25201084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