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申报范围:丢失发票的纳税人。
所需材料:
1、丢失发票书面情况说明及整改意见;
2、被盗丢失发票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凭发票管理人员开立的“丢失发票税务证件登记表”到《每日新报》编辑部办理登报声明手续;
办事时限:材料齐全受理后,即时办理
处罚规定:丢失未使用的发票每张处罚400元;每本2000元。
办事地点:报税中心发票管理29、30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