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70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55号)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安监总局令 第7号) |
| 申报范围 |
在天津开发区行政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 |
| 所需材料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6、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7、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8、零售经营者意外伤害险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9、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
| 办事程序 |
1、申请单位准备并提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 2、开发区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3、开发区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
| 办事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事须知 |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改,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书》。 5、对已受理的申请,开发区安监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6、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天津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 电话:24538597) |
| 办事地点 |
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4楼 |
| 受理部门 |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1:40 13:00-16:40 星期五:8:30--11:40 13:00-15:40 咨询电话:25201361 25201282 传真:25201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