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局
     
 
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变更

发布时间:2007-12-5

办事依据     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设立、变更、注销、行业年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津经行管〔2003〕95号)
            
            
申报范围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的单位
所需材料     1、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变更批准证书的申请文件;
    2、《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文件(a、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书等;b、变更批准范围,即增项,需提交危化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相关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应急措施和安全评价报告及安评报告中提出隐患的整改报告;c、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类型,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d、变更地址,若无实际厂址变化,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若有厂址实际变化,按“新建”处理,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迁建审批” );
    5、已取得的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除第5项批准证书外,其余文件企业上报两份。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增加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剧毒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提供全部合格的材料,到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完成初审工作。申请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许可结果,并对获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批准证书的变更。
办事时限     收到全套合格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办事须知     1、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下   咨询电话:24538615
    2、申请单位在取得新的批准证书后,应持批准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到开发区安监局进行备案。
办事地点     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4楼 (咨询电话:25201282) 
受理部门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