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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危化项目三同时)
发布时间:2008-3-12
| 办事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24-2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11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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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区安监局许可范围:除国家局和市局实施的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2.国家监总局许可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市安监局许可范围:(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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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交。) |
| 办事程序 |
(1)申请——建设单位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区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安监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审查。 (4)整改—对于未通过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审查。 (5)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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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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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须知 |
属于市安监局受理范围的,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办理。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下 咨询电话:2453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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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地点 |
开发区宏达街19号资服务中心A区-4楼 联系方式:25201705 FAX:25201137 |
| 受理部门 |
开发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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