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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竣工验收,危化项目三同时)
发布时间:2008-3-12
| 办事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24-2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11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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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区县安监局许可范围:除国家局和市局实施的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2.国家安监总局许可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市安监局许可范围:(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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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7、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现场审查提出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
| 办事程序 |
(1)提出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6个月)内,建设单位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整改现场问题后向区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3)整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4)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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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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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须知 |
属于市安监局受理范围的,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下 咨询电话:2453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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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地点 |
开发区宏达街19号资服务中心A区-4楼 联系方式:25201705 FAX:252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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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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