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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阶段,危化项目三同时)
发布时间:2008-3-12
| 办事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24-27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9、11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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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1.区安监局许可范围:除国家局和市局实施的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2.国家安监总局许可范围:(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3.市局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
| 所需材料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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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
(1)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在进行选址安全论证、设立安全评价后,向区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申请,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2)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安监局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受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审查。 (4)整改—对于未通过的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经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5)出具意见—对安全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区安监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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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事须知 |
属于市安监局受理范围的,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办理。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桥下 咨询电话:24538597 |
| 办事地点 |
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资服务中心A区-4楼 联系方式:25201705 FAX:25201137 |
| 受理部门 |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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