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城区管理的执法力度,提高城区管理的执法水平,为开发区重大活动提供高效的市容环境执法保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危害,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开发区重大活动包括:
1、二级警卫任务以上(包括二级)的重要接待活动;
2、100人以上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3、市有关主管部门发起的专项治理活动;
4、开发区其他重大活动(包括艺术节、运动会、大型演唱会、足球比赛等)。
第三条: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重大活动期间突然发生,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损坏水、电、气、热、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未经审批正在进行的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擅自设立违章广告牌、悬挂条幅标语等严重影响开发区容貌观瞻的事件。
第二章 预防
第四条: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成立由局领导和各科室、中队负责人组成的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发区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科、队要建立高效的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体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执法保障工作措施到位,对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恶劣影响。实行领导首问制,各科、队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科、队根据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加强重大活动前期环境治理工作:
(一)完成重大活动涉及区域、路段的前期集中专项整治;根据局统一部署,制定出详细的区域、线路人员安排表,报局工作小组。
(二)区域、沿线路面要求:
1、无违章经营摊贩;
2、无违章广告;
3、无乱贴、乱挂、乱晒、乱堆乱放、乱涂;
4、无违章占道施工;
5、无违法建设;
6、无车辆乱停乱放;
7、无污染道路;
8、施工工地门前及周围环境整洁;
9、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各科、队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报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八条:各科、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面积道路污染的;
2、发生未经审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擅自设立违章广告牌、悬挂条幅标语的。
3、发生损坏水、电、气、热、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的。
4、发生无照商贩违法聚集经营的。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在报告的同时,各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科、队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并立即进行处理;
3、活动期间,各部门必须保证执法人员全员到岗。
第十一条:执法中队设立24小时值班及突发事件联系电话,及时收集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科、队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和责任大小,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重大活动前期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落实的工作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