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重大活动城区管理执法保障工作及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时间:2006-3-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城区管理的执法力度,提高城区管理的执法水平,为开发区重大活动提供高效的市容环境执法保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的危害,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开发区重大活动包括:

1、二级警卫任务以上(包括二级)的重要接待活动;

2100人以上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3、市有关主管部门发起的专项治理活动;

4、开发区其他重大活动(包括艺术节、运动会、大型演唱会、足球比赛等)。     

第三条: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重大活动期间突然发生,造成道路大面积污染,损坏水、电、气、热、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未经审批正在进行的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擅自设立违章广告牌、悬挂条幅标语等严重影响开发区容貌观瞻的事件。

      第二章  预防

      第四条: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成立由局领导和各科室、中队负责人组成的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开发区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科、队要建立高效的重大活动执法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工作体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执法保障工作措施到位,对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恶劣影响。实行领导首问制,各科、队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各科、队根据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加强重大活动前期环境治理工作:

(一)完成重大活动涉及区域、路段的前期集中专项整治;根据局统一部署,制定出详细的区域、线路人员安排表,报局工作小组。  

(二)区域、沿线路面要求:

1、无违章经营摊贩; 

2、无违章广告; 

3、无乱贴、乱挂、乱晒、乱堆乱放、乱涂;

4、无违章占道施工;

5、无违法建设;

6、无车辆乱停乱放;

7、无污染道路;

8、施工工地门前及周围环境整洁;

9、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各科、队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报告,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

      第八条:各科、队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面积道路污染的;

      2、发生未经审批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擅自设立违章广告牌、悬挂条幅标语的。

3、发生损坏水、电、气、热、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的。

4、发生无照商贩违法聚集经营的。

5、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在报告的同时,各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科、队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并立即进行处理;

3、活动期间,各部门必须保证执法人员全员到岗。

      第十一条:执法中队设立24小时值班及突发事件联系电话,及时收集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科、队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具体情节和责任大小,对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重大活动前期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须落实的工作的;

      4、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其他应急处理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