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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和谐城区软环境,全力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
发布时间:2008-3-18
营造和谐城区软环境,全力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 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张茹
在全市上下正在全面贯彻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和“一二三四五”发展战略的时候,工委管委会决定结合区域发展的现状和工作实际,以找差距、定目标、拿措施为重点,在开发区开展“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大讨论活动,适当其时,非常必要。众所周知,一个人,只有懂得自省自律,才能从其自身产生出不断前进的源动力,才能有未来的发展,同样,一个群体、一个区域,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清醒的回顾和省察、不断调整前进的方向,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开发区之所以能够从一片盐碱荒滩发展到今天,用二十二年的时间创造了一个奇迹,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泰达人有自警自省的觉悟和不断自我修正的勇气,各种文化在这里汇聚、融合,各种思潮在这里碰撞、冲击,而泰达这片热土拥有着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魄,也才能在不断的自省和调整中前进。以下我谨结合现在岗位谈谈几点认识: 一、政府定位需要调整,社会事业的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始终是我们国家的主旋律,这是由我们比较薄弱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成为一种必然。对于开发区这样一个涉外经济区域而言,更是如此。建区二十二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社会事业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因此也始终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开发区将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区域经济建设中,对社会事业的基本定位是:作为经济发展的支持力量,为招商引资服务,营造亲商的后院。无庸置疑,在既往进行原始积累的时期乃至现阶段,经济发展都是当务之急,也是完善其他领域的基础和基本保障。但随着经济总量的不断提升和社会形态的逐渐完整,政府在社会中的位置需要进行调整,社会事业的定位也同样需要进一步明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府比作“守夜人”,对于政府而言,经济发展虽然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但只是政府工作的一个方面,政府作为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同样需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这两个方面需要互相作为支撑和保障。参考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主要具备四大职能:保证国家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弥补市场失灵、保护和帮助贫困人员。从实际运行看来,这种政府定位也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综合看来,这也是我国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具体到开发区来说,随着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滨海新区加快开发开放战略部署的实施,将比全国的其他地区更早一步面临政府定位的调整问题,开发区的社会事业也同样需要更为明确的定位,不仅作为经济发展的配套和支持体系,还将使开发区作为滨海新区核心功能区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实际意义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在政策支持、结构调整、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力度,工作到位,政府“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摆正位置,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来从事社会事业,以营造和谐的城区环境,使整个区域进入稳定、均衡的良性循环系统。 二、完善现有社会救助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救助格局,营造和谐软环境。 社会救助工作在我区的整个社会事业中是比较薄弱的一环,虽然开发区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普遍高于其他区县,但也同样存在一些困难户。相对来说,贫富差距更大,更容易滋生社会问题。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如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人群,需要社会给与特殊的关注和优待,但鉴于我区属于经济区的特殊性无法享受。在现有的救助体系中,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分为不同部门负责,在标准制定、救助程序和资金管理上也各自负责,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在救助对象上也有所缺失,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从现实意义上来讲,完善现有救助体系,加大社会救助投入,可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救助格局,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进一步提高区域社会福利水平,从而营造和谐共生的软环境,为构建中国新经济平台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更为有效的保障。新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在架构上实现全方位,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体 系化运作;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格局; (3)在救助内容上体现多层次,分不同层级进行救助; (4)在救助对象上做到广覆盖,让需要社会提供救助的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帮助; (5)在救助标准上制定统一规则,充分考虑开发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生活水平; (6)在救助程序上严格把关,层级负责; (7)在救助资金的投入上进一步加大,体现政府责任; (8)在救助资金的管理上严格控制,确保专款专用。 三、充分认识民政事业的重要性,加大人财投入,完善民政职能,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民政工作的三个核心职责就是“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这个职责的切实履行才能确保和谐城区的创建成功,从而为中国新经济平台的构建奠定基础。因此需要充分认识民政事业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更好地履行“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核心职责,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作用,加大民政工作的开放度、透明度、参与度,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的具体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为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作出贡献;努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人民基本生活权益和政治权益上,使民政工作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在全面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使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随着区内人口的不断增多,各项民政事务也不断增多,工作任务 涉及残疾人、退伍士兵安置、现役及伤残军人优抚、救助救灾、老龄、社团管理、民族与宗教事务管理等共计七项职能,而目前该岗位仅设1人,确实力不从心,很多工作都只能是疲于应付,无法进行系统全面的思考和整体水平的提升。另外这几项工作政策性强、操作程序严谨,涉及到弱势群体,对这部分人群的帮扶和优待是构成和谐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随着区域的发展和居民的要求,婚姻登记、社会福利两项职能势必会转至我区,而各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去协调和管理。因此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建议申请相关部门,在此岗位增加一人。另外与国内同类地区相比,我区对于民政事业的财政收入还嫌太少,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投入,特别是其中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的投入,从而确保区域内需要救助的居民得到帮助,让这部分群体同样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共同营造和谐的城区环境。 四、民政业务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动民政工作的专业化、知识化、市场化发展推进民政事业的社会化发展进程,从而加快区内民政事业发展。 与其它领域相比较,民政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显得尤为迫切,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1、民政工作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多元性的特点。民政工作内容繁杂,范围宽广,主要任务有20大项,具体任务有100多小项。这些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并且各项工作互不联系,形成多元化的局面,这也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所没有的。同时,民政工作的服务对象广泛,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做好民政工作仅靠民政部门是不够的,需要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参与,才能推进民政事业的发展。而政府购买服务突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理念,这与民政部门一直强调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民政工作机制有根本的一致性。 2、民政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逐渐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的不断强化,要求民政部门必须善于借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才能适应职能的转变。譬如养老服务、孤残儿童安置服务等。此外,近年来,民政部门推出的很多开创性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仅靠民政自身的力量难于推动。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民间的专业性、创造性、技术力和管理运营能力,弥补民政部门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形成优势互补,推进工作的开展。 3、民政工作的作用日益重要。民政工作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息息相关,起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作用。但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民政工作处于边缘化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的日益得到重视,民政的地位有所改变,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赋予民政部门光荣的任务。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民政部门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民政工作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民政工作要通过改革创新来推进发展,政府购买可以在管理体制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民政工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处理好购买服务关系主体的角色定位。如前所述,政府购买的关系主体包括服务购买者(这里指民政部门)、服务提供者(或经营者)、服务接受者(民政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各关系主体应摆正位置,明确职能职责,形成互动和互补、激励和约束的合作关系。三者在购买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如下:服务购买者(民政部门) 在实行政府购买后,民政部门的角色定位应是“策划者”、“监管员”,而不是过去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规则、标准,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评估和监管公共服务质量,保证民政服务对象得到满意的服务。简单而言,其职责就是决定某项民政服务应由谁去做,为谁去做,做到什么程度或何种水平,怎样付费等。服务提供者也是服务项目的经营者、承接者,在民政部门制定的规则下,负责承担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任务,直接满足民政对象的需要。非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组织企业甚至个人都可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是,服务提供者应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理念。服务提供者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是,营利活动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将营利所得用于本身事业的再发展,继续投入到非营利性分配中去。服务接受者(民政服务对象)也是服务的受益者。由于民政的服务对象大多数是弱势或弱能群体,长期以来,其利益表达的意识不强,服务需求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反映,因而,他们常常处于被动接收服务的地位。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下,作为公共服务项目的直接“用户”,其利益需求应该得到尊重,他们不仅有知情权,还应有选择权,包括选择服务提供者、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考核评估服务质量等,应征求他们或他们的代表的意见,以使所提供的服务真正能够让他们受益。 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首先应确定哪些公共服务适宜通过对外购买,交由民间经营,转移给非政府组织承接。现代公共管理学提出了“有限政府”、“小政府”的概念,认为市场能够处理的,政府不应干预;个人权利范围的事情,政府不应干预;政府能够管理的事情越少越好。因此,凡是民政部门没有能力、精力管理好的服务项目,只要不是非得要政府管理的,都应从繁杂的公共职能中剥离出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市场化的运作,交由民间机构去完成。对于民政工作而言,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社会救助服务、捐助服务都可以全部或部分实行政府购买方式。 目前,考虑到区域实际情况,民政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方式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按服务项目的性质来划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单一的服务购买。社区居家养老、家庭寄养、“星光计划”以及其它民政事务性的服务购买都属于这一类。这些服务多数属于新开发的服务项目。从服务的提供者来看,有社团、民办非企业、企业、个人等。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把居家养老服务委托给具备资质的家政公司或中介组织(如民营养老机构),由他们派出人员上门为老人服务,政府根据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偿。二是经营性的服务购买。服务机构是公共服务的载体。民政部门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福利院、救助站、捐助站等。民政部门与非政府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把服务机构交由非政府组织经营管理,由他们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采用对外托管、承包的方式,在形式上类似于企业承包责任制,所不同的是,经营者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其主要目标是非营利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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