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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3-11-06 15:28 来源: 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咨询问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回复问题: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多久?

    (一)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2.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如何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或自谋职业登记后,可到经开区人社窗口申请补贴。(经开区人社窗口地址:滨海新区第二大街泰达MSD-A1二楼人社局窗口)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材料有哪些?

    本人持身份证即可办理。

    五、什么情况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会终止?

    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享受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注销的;

    (二)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应当终止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和个人参保登记后,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每月19日(不含)前申请补贴的,自当月享受补贴,每月19日及以后申请补贴的,自次月享受补贴。补贴当月未完成缴费的,同一年度内的次月结算期可以补征集,跨年度不能补征集。

    3、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22-25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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